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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学院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2016-12-02 09:36  

关于调整学院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

根据江苏省委第四巡视组对我院提出的存在没有按规定足额收缴党费问题,结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经研究决定,对学院党员党费收缴标准明确如下。

一、党费缴纳比例的一般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规定: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离退休党员的交纳比例为:5000元以下(5000)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二、党费缴费基数的确定与每月应交党费的计算

1.在编和人事代理教工党员

我院在职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将按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在编和人事代理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项目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其中绩效工资以基础绩效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两项之和除以60%计入基数。党费收缴标准就是上述党费计算基数减去公积金、所得税、保险费、医保金再乘以相应比例。即党员党费缴纳标准=[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生活补贴)/60%-公积金-所得税-保险费-医保金]*相应比例。

2.雇员制教工党员

雇员制教工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项目为:月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等两项。党费收缴标准就是上述党费计算基数减去个人公积金、个人两保金、所得税再乘以相应比例。即党员党费缴纳标准=(月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公积金-两保金-所得税)*相应比例。

3.合同制教工党员

合同制教工党员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项目为月基本工资一项,经测算,每人每月按10元交纳党费。

4.离退休教工党员

离退休党员以每月以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按离退休人员的交费比例缴纳。

5.学生党员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三、执行时间

新的收缴标准从20161月起执行,已交党费的支部需组织党员从20161月开始补交至201612月。请各基层党组织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学习中组部有关党费收缴的相关文件,教育广大党员增强党员意识,主动在每月的组织生活中按月交纳党费并由组织委员在党费证上做好记录,确保党费收缴工作有序进行。

                                     组织人事处  

                                      201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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