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农林院委〔2017〕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在学院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是指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对二级学院的重大事项实行共同负责的制度。二级学院党政在学院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面负责二级学院工作。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既是领导体制,也是工作机制。二级学院领导班子在实行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是指学院规定的二级学院党总支和行政职责权限中所涉及到的重大事项。二级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二级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分别按其职责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研究处理。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负责二级学院党总支的各项工作,是二级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长负责二级学院的行政工作,是二级学院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和学院决定的各项重要工作事项。
(二)二级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专业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学生教育管理、行政工作等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二级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实验实训、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校企合作、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二级学院内设机构设置、岗位设置、岗位聘任、人才引进、教师培养与进修、出国人员的选拔、职称评定、考核奖惩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二级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大宗经费使用、教学设备购置、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项。
(六)二级学院对外合作交流。
(七)二级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教风学风、师德建设、安全稳定、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及其它重要事项。
第三章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既是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主要决策形式,也是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本会议制度。
第七条 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二级学院日常工作中,党政联席会议具有最高决策权。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一)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根据需要,亦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参加人员由书记、院长根据议题研究确定,范围可包括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教研室主任、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办公室主任等。
(二)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涉及党总支工作职责的事项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职责的事项由院长主持。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商议决定并事先告知与会人员。书记、院长会前要就议题主要内容进行充分沟通,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会议须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三)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事必须有2/3的成员到会;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对议题做出的决定以应出席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若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和充分交换意见后,适时再议,必要时可视议题内容请示学院党委或学院行政。
(四)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原则上至少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需要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的事项和问题要认真做好专门记录,并作为二级学院文书档案材料归档保存。
(五)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必要时应传达至二级学院师生员工。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不宜公开的有关内容、决定和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
(六)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政负责人应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抓好落实,党总支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七)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到与会成员本人及配偶、直系血亲、近亲姻亲关系的人员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议题时,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四章 二级学院党政主要工作职责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政主要工作职责是指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学院所规定的二级学院党总支和行政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院党政的各项决定,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二级学院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支持二级学院行政负责人独立开展工作。
(三)负责二级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学院做好干部推荐、考察工作。
(四)负责二级学院宣传、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工作,维护二级学院的和谐和稳定。
(五)负责二级学院党总支工作。经常分析党总支工作状况和党员思想状况,及时提出加强建设的意见和措施;负责二级学院组织发展和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各级各类优秀学生(集体)的评选和奖励、违纪学生的处分;学生突发事件的处置。
(七)负责招生宣传和就业指导工作;行业、企业的联络及校友工作。
(八)负责二级学院的统战、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工作,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九)负责二级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共同参加审定二级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监督二级学院各项经费的收支。
(十)学院党政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二级学院行政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院党政的各项决定,提出落实学院行政决定的重要措施和办法。参与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的重大事项。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专业建设规划,组织申报各级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精品教材及教学成果奖。
(三)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
(四)制定并落实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措施;二级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材建设等;二级学院日常教学管理及教学督导工作,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
(五)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科研规划,组织申报并实施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评奖;组织二级学院学术交流活动。
(六)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含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人才引进、教师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职工的岗位聘任、业务考核等。
(七)负责组织实施各类社会服务活动;对外合作交流;引进、捐资共建、设立奖(助)学金等校企合作项目的论证和管理;组织校企共同研讨并开发高技能人才培养方案。
(八)负责编制二级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执行上级和学院财务规定,将各项收入纳入学院财务核算体系,依法合理使用经费,勤俭办学,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二级学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审批程序,每学期对教职工公开财务收支情况;院内资产的安全管理和有效使用。配合党总支做好二级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
(九)负责二级学院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配合做好招生就业工作。
(十一)学院党政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工作职责:
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主持二级学院党总支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上级的指示精神和学院党委、行政的各项决定、决议;参与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的重大事项;负责组织制定党总支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二级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组织理论学习,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主动与班子成员交流沟通,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负责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队伍建设。
(四)负责二级学院宣传、党建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文化阵地建设(包括网络建设与管理),维护二级学院的和谐和稳定。
(五)负责领导和指导所辖党支部开展工作;二级学院的统战、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六)负责二级学院招生宣传及就业指导工作。
(七)负责与行业、企业的联络及校友工作。
(八)负责二级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二级学院各项经费使用。
(九)完成学院党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院长工作职责:
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主持二级学院的行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学院党政的各项决定、决议;参与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的重大事项;组织制定二级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负责人才引进、教师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业务考核、聘任及奖惩工作。牵头师德、教风和学风建设工作。
(三)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专业建设规划、专业建设,包括各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等。
(四)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教科研规划;组织实施各类社会服务活动;引进、捐资共建、设立奖(助)学金等校企合作项目的论证和管理;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五)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二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建立人才培养质量的保证体系。
(六)负责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外事和对外合作等其他行政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负责二级学院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八)配合党总支做好院务公开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九)配合做好招生就业工作。
(十)完成学院党政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每年应对党政共同负责制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执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作为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述职与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对二级学院落实党政共同负责制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在贯彻落实二级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过程中实行问责制。错误决策由集体决定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务或行政)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所属各二级学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中共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