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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流动党员教育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6-01-25 23:29  

为适应新形势的特点和需要,进一步做好我院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党章和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关于短期来我院学习、工作的党员管理

凡到我院学习、工作但人事关系不转到我院的各类党员,包括各类培训、进修生、成教生、雇员制人员或临时工作人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来我院学习、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之内的党员,一律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而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即由原单位出具党员证明信,下同)。

2、来我院学习或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人事关系在镇江市区的党员,一般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因情况特殊,要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需经党委组织宣教处批准。

3、来我院学习、工作期限超过六个月、人事关系在外地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党员,可以根据工作和学习的需要(大部分时间是在我院),接转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4、无论是正式组织关系还是临时组织关系转到我院的党员都应及时编入到有关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可以单独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并确定党支部书记或召集人。

5、正式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党员,党费在我院交纳;临时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党员,党费到原单位党组织交纳。

6、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我院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日期的,由我院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讨论转正前如有原单位达到应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临时组织关系转到我院的预备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我院有关党组织将其在校表现函告原所在单位。

7、人事关系不在我院而来我院学习、进修或工作的人员,我院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入党申请书应交到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若原单位党组织提出要求,可将其在校表现函告原单位。个别表现突出、且在我院连续学习、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可以按规定程序,落实到有关支部进行教育、考察,条件成熟的应经原单位党组织同意和我院党委组织宣教处预审通过,可以发展。若无原单位的人员可参照上述条件发展。人员离校时,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移交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相应党组织。

二、关于到校外学习、工作党员的管理

凡人事关系在我院,到校外学习、工作的党员(不含出国、出境),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8、六个月之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业务、休假探亲的党员,可开具临时组织关系。

9、六个月以上,长期在校外学习、工作,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接转正式组织关系。

10、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回校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出,仍在所在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

11、凡3名以上党员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时间相对较长的,可以成立党支部、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12、离职、辞职或人事关系转离我院的党员,将组织关系转至有关地方党组织。

13、各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台帐制度和数据库,做好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妥善保管好流动党员的有关材料。

14、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宣教处负责解释。规定中若有与上级组织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组织的规定办理。

中共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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