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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
2016-01-25 23:28  

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是党员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办理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日常组织关系接转程序

(一)由校外单位转入我院

1、由外省(市)的单位转入我院

(1)党员先从原所在单位党委将本人组织关系转至原单位所在省(市)委组织部或省(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2)由所在省(市)委组织部或省(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镇江市委组织部;

(3)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开具转至镇江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院党委组织宣教处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4) 院党委组织宣教处负责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院并编入相应党支部。

2、由本省范围内的单位转入我院

(1) 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由原所在单位党委(县处级以上)组织部开具转至镇江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我院党委组织宣教处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2)院党委组织宣教处负责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入我院并编入相应党支部。

(二)由我院转至校外单位

1、由我院转至外省(市)的单位

(1)由院党委组织宣教处开具至镇江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院党委组织宣教处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镇江市委组织部开具镇江市委组织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然后到外省(市)相应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2、由我院转至本省范围内的单位

(1)由院党委组织宣教处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其接收单位的党委组织部门(县处级以上);

(2)党员本人应在有效期内持我院党委组织宣教处开具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接收其党员组织关系的相应党委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三)本院范围内接转

(1)党员先从所属党支部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院党委组织宣教处;

(2)再由党委组织宣教处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属党支部。

二、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1、毕业生党员离校前,各党总支应开一次全体毕业生党员会议,就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接转、保留等有关事宜做好必要的指导。

2、学习或工作单位已经确定的毕业生党员,由各党总支负责填报《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介绍信》交至党委组织宣教处,届时党委组织宣教处将开好的介绍信发至各党总支,由各党总支按时将介绍信发给毕业生并将转出情况备案。

3、毕业后去向待定而户口迁会原籍的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4、确因需要将户口暂留在学校的毕业生党员,由各党支部负责填写《滞留毕业生党员登记表》,将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在所属党支部,保留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超过两年的,其户口将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组织关系按毕业后去向待定、户口迁回原籍的党员办理。在保留期间,所属党支部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指定联系人。滞留毕业生党员本人要主动与所属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汇报个人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交纳党费,具体要求见《关于组织关系滞留在校的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5、因私出国(境)的毕业生党员,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区(县)级以上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中共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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